關于印發《黨風廉政談話制度(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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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子公司,集團各支部:
《黨風廉政談話制度(試行)》已經集團公司黨委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溫州市甌江口集團公司委員會
溫州市甌江口開發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風廉政談話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黨員領導及干部職工的教育與監督,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上級紀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廉政談話類型及對象
第二條 談話類型
包括任職廉政談話、廉政警示談話、誡勉談話和廉政常態教育談話等四種。
第三條(tiao) 談話對象
(一)任職廉政談話:對新提任的集團公司科室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進行廉政教育談話,是任職前談話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廉政警示談話:根據群眾、職工舉報,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部門(子公司)領導班子及中層管理人員的談話,及時進行提醒教育。
(三)誡勉談話: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中有違紀問題但不具備紀律處分情節的職工;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追究責任但具備從輕處理情節的;在案件調查、信訪初查、執法監察、審計監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等各項工作中發現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在干部考核中個人廉潔自律狀況民主測評群眾滿意度不合格的管理人員進行誡勉談話。
(四)廉政常態教育談話:本著交流思想、教育在先、著眼防范、把握政策、注重預防、汲取教訓、促進廉潔的原則和談話對象進行的廉政常態教育談話,促進廉潔自律。
第三章 廉政談話內容
第四條 任職廉政談話,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行《廉政準則》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的教育。
(二)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任職崗位的工作提出紀律要求。
(三)明確公司領導班子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崗位所負的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
(四)公司領導班子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打算和個人廉潔自律的措施。
第(di)五條(tiao) 廉政警示談話,主要內容包括:
(一)針對領導班子及公司管理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指出其嚴重性和危害性,并對今后的工作重點和方向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領導干部個人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第(di)六條 誡勉談話,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問題及核實情況向本人轉達。
(二)聽取被談話人就舉報核實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檢討。
(三)根據被談話人陳述和掌握核實的情況,嚴肅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進行誡勉幫助,并提出要求,促其從思想上認識問題,從行為上改正缺點。
(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誡勉談話表態發言。
第七條(tiao) 廉政常態教育談話,主要內容包括:
(一)了解談話對象貫徹落實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情況。
(二)了解談話對象在本職崗位廉潔自律工作上存在的不足,針對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章 廉政談話的時間及程序
第八(ba)條 廉政談話的時間:
(一)任職廉政談話,在任前7天內進行。
(二)廉政警示談話,在發現苗頭時,經集團公司黨委領導或紀委領導同意后按廉政談話分工及時進行。
(三)誡勉談話,經初核存在問題并經審批后及時進行。
誡勉談話程序:根據初核情況,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或組織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誡勉談話的,向集團公司黨委或紀委提出,經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按廉政談話分工進行。
(四)廉政常態教育談話按分工有針對性地進行,原則性每年至少安排1次。
第五章 廉政談話分工
第(di)九條 廉政談話采取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的方式,按照員工管理權限和領導分工,由集團公司領導或部門、子公司分別組織實施,按“一崗雙責”要求,黨政配合,逐級負責。
(一)任職廉政談話
對集團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聘任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負責談話。具體實施由人力資源科具體安排。
(二)警示談話、誡勉談話、常態教育談話
1.對集團公司班子分管領導、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層、子公司班子領導一般由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負責。
2.集團公司科室中層、子公司部門經理層,由集團公司班子分管領導負責。
3.其他員工,一般由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層管理人員負責。
第六章 廉政談話要求
第(di)十(shi)條 廉政談話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談話時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常態教育談話除外),并做好談話記錄。
(二)談話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維護談話對象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談話對象透露投訴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及反映材料等具體信息,注意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四)廉政談話對象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政紀處分。
(五)誡勉談話前,要向談話對象下發廉政談話通知書;談話時,填寫談話記錄;談話后,談話人、談話對象和記錄人簽字。
(六)誡勉談話、警示談話對象整改情況要存入個人檔案,集團公司黨委、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一條(tiao)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ding)自發布之日起實(shi)施。
抄送: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黨政辦、組織部、監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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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溫州市甌江口投資集團公司委員會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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